第三章试用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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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试用期 第一节 试用期的概述 关键词: 相互了解 约定 考察期 二、特点 三、滥用试用期的表现 第二节 试用期的约定 一、约定试用期的方式 试用期条款的内容 三、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四、约定试用期的限制 2.约定次数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范围 4.工资待遇 5、违法约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试用期内的解约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思考题 1.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否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培训费? 二、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解约的条件 用人单位通常设定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的效力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由谁举证和出具证据? 案例 某美资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李某看重其朋友王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王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李某并未向王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王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06年2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即日起5年,试用期为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王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2006年6月13日,王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认为王某不适合其所任职的工作岗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最终裁决: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其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鉴于公司未能就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上述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以及培训考核过程记录,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及制度依据,依法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 吴某到某公司应聘出纳,该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注明该职位需要本科学历,但是吴某只有大专学历。在求职过程中,吴某如实向公司告知了学历,但是经过面试,公司对吴某非常满意,破格录用了吴某。那么,在试用期内,公司能否以吴某不具备本科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公司在招聘广告中规定了“具备本科学历”是录用条件之一,但是公司明知吴某只有专科学历,却仍然录用了吴某,表明公司已经变更了录用条件,默许具备专科学历也可,因此,公司不得再以吴某不具务本科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同时招聘法务主管和法务专员,在招聘广告中注明法务主管岗位(需三年的相关工作经验),法务专员岗位(需要一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刘某曾在某合资企业做了两年法务工作,看到招聘广告后便到该公司应聘法务主管。经过层层考察,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刘某为法务主管,并向其发放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注明岗位为法务主管。刘某入职后,经双方协商,刘某的岗位调整为法务专员。试用期内,由于公司对刘某的工作能力不太满意,于是以工作年限不够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虽然刘某应聘的是法务主管,公司一开始也是招聘其做法务主管,但是由于后来刘某的工作岗位已经调整为法务专员,因此,公司不得再以法务主管的录用条件来考核刘某,而应当以法务专员的录用条件来进行考核。刘某的相关工作经验为两年,而法务专员岗位只要求一年工作经验,刘某完全符合,因此公司以工作年限不够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4)解除合同的时间 过错性解除情形 过错性解除情形 3、非过错性解除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约的程序 (三)用人单位解约的后果 第四节 试用期管理的误区 思考题 陈某于2008年3月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即从2008年3月7日至6月6日,同时约定陈某考核合格后转正。6月10日,由于对陈某的工作表现不甚满意,公司向陈某下达了不予转正的通知,并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操作是否合法? 所谓“转正”,就是指通过试用期。法律规定,试用期届满,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从试用期满次日起,劳动者便自动转正。本案中,在2008年6月10日,陈某的试用期已经届满,已经自动转正,因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非过错性 解除情形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无须提前 通知 劳动者 A 最好采用书 面形式,并 将告知书送 达劳动者。 C 应当告知 解除合同 的理由 B 支付赔偿金 无须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依法解除 违法解除 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单方面延期转正或提前转正 试用期满后迟迟不让转正 试用期内可以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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