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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解仲裁相关政策

基层调解仲裁政策及实务 李明艳 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沿革 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三、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调解仲裁受案范围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依据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始建于1950年,后中断30年 1986年7月《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提出,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建设,相应建立劳动仲裁机构。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该法第十章对劳动争议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2007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我市市本级及各县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1987年恢复成立的;2008年人事部和劳动部合并,2011年底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为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法》第77条、79条确立了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协商—调解—仲裁—两级诉讼,简称一裁两审处理体制 缺点 《调解仲裁法》第4条、5条、47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修正和完善,增加了一裁终局制度,适用于小额和劳动标准两类案件。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非一裁终局案件,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仲裁法》相对于《劳动法》关于调解规定的主要特点: 调整充实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保留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增加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 提高了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要求 《调解仲裁法》第11条、12条、13条、14条 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事项达成的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调解仲裁受理案范围 劳动争议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特征:当事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相关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1、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2、社会保险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发生的争议。3、其他争议:履行集体合同、非法用人单位伤亡职工待遇争议。 注:房改争议、企业欠缴公积金争议、档案争议、扣押证件争议均不属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依据 劳动合同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制定、公示 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第54条、第55条 劳动法律规范: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 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种类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特征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四、调解组织的职责 五、调解员任职条件 六、调解程序 七、调解的方法技巧 八、调解员要防止的错误工作倾向和方法 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种类 《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类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 另外:区域性 行业性 机关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特征 概念: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民主协商、劝导争议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特征: 主体特定性 过程任意性 具有一定诉讼性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申请、调解、结果 耐心疏导、民主说服的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调解原则:调解组织收到申请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调解组织的职责 调解本单位、本区域或本行业的争议 聘任、管理调解员 检查督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主动参与协商解决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劳动争议 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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