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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docVIP

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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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总行个人经营性“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招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市场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产品,提升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定价水平,根据总行个人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招商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对于办理专业市场类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专业市场类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在以现货商品批发为主兼营零售的集中交易市场或商圈内的个人经营者发放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 第二章 目标市场 第四条 确定目标专业市场 分行应分析当地市场情况,锁定目标专业市场,根据不同区域、市场、以及客户风险特征制定业务发展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并通过专业化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团队,组织实施业务开发。 第五条 专业市场准入条件 具有全国或区域较高知名度,在分行所属省内同类型市场交易量排名前十的各类消费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或商圈。市场要求经营稳定,用地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分行在选择目标市场时应优先考虑具有政府运作背景的专业市场。 对于专业市场的准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业市场须实行项目准入制度。 (二)分行应定期对准入的专业市场名单进行重新评估,原则上要求每年至少1次。 (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治安良好、专业化集中程度高、交易活跃,并已稳定经营5年以上,专业市场的市场开发商或经营管理者无不良记录。对于位于同一成熟商圈内且市场经营管理方有成熟市场运营经验的新建市场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专业市场应以消费类商品批发业务为主,优先考虑服装、鞋帽、皮具、家纺、家俱等终端消费品市场或布料、皮革等轻工业原材料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大宗生产资料市场如钢材市场或商品价值不易把握的商品市场如古玩市场等类型的专业市场暂不介入。 (五)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出租率高,原则上要求出租率不低于80%。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企业具有拥有权的实际控制人。 (二)在当地有固定住所,可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年龄加贷款授信期限不得超过60岁。 (四)信用等级三级(含)以上,对于无信用记录的要审慎办理。 (五)有所经营行业两年以上(含)持续成功经营经验,且要求专注于其主营业务。 (六)在专业市场中拥有长期有效的商铺承租权合同协议或有效产权。 (七)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借款人及其控制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八)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 第七条 借款人与其经营企业不能同时在我行申请贷款。对借款人直系亲属在我行的个人经营贷款应按单户进行管理,不能拆分。 第四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币种:人民币。 第九条 贷款金额:借款人单户贷款/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本金归还计划及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用于向借款人提供其经营实体所需流动周转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不得用于创办新企业。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须向我行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分行须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担保方式: (一)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 (二)多人联合担保; (三)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提供全程不可撤销担保; (四)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 (五)房产抵押; (六)其他有效抵押或质押。 第十五条 专业市场及市场内商铺或摊位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的承租权或产权为借款人或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合法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的承租权或产权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原则上要求在当地具有公开透明的市场转让价格。 (三)采取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质押担保方式的,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应制定清晰明确的承租权质押管理规定,可办理市场内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分行应查看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方相应资料并留档备查。 (四)专业市场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价值由分行相关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同类专业市场内的商铺或摊位承租权的实际转让价格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专业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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