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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材与教辅著作权问题的浅见

对教材与教辅著作权问题的浅见一、有关教材、教辅版权关系的法律条文、行政解释1、《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2、 国家版权局2003年10月17日《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3、2011年8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中有一句话:“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这句话在行业引起很大的震动,有人认为这是2003年版权局解释的替代,以此认定一切配套教辅均为侵权。为此,9月6日,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特意作了说明:这句话并不是2003年版权局解释的替代,它与任何解释都无关,只是对《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重申,即:如果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应当依法取法对方的授权。关于侵权的界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二、教材、教辅版权之争的部分法院典型判例1、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327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仁爱所主张权利的《化学》一书,包括各专题和单元,每个单元中又由不同的化学概念、示意图、化学试验、化学图表等内容构成。该图书在专题和单元的设置,每个单元中内容的选择上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根据图书封面和扉页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编著”的署名方式,可以认定仁爱所享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教材全解》是按照《化学》编写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两书在专题和单元设置、专题题目和单元名称方面的相同,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并未侵犯仁爱所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对《化学》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由于涉案《化学》一书的扉页上还有主编、副主编及参编人员的署名,且仁爱所认可曾经与上述人员就该书中包含的图片、图表及文字等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因此,仁爱所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仁爱所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仁爱所对《化学》一书中本案所涉及到作品的具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因此即使《教材全解》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化学》一书中相同的图片、图表及文字内容,仁爱所也无权就此主张权利。2、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78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英语·七年级(上)》属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仁爱所向教材审定办公室申请立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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