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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速结果发生的行为也是事实原因。乙已经受伤濒临死亡,甲再向乙开枪,使乙立即死亡,这时甲的行为也是乙死亡的事实原因。 但是,如果乙是在被甲击中之后以其他方式死亡的,加速行为是否事实原因存在争论。 同时发生的行为不是加速行为,都是事实原因。 接近原因的判断有两条基本规则: 1、行为与其产生的所有自然和可能的结果之间,在不存在其他足以打破因果关系链条的干预性因素时,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近因。 甲明知自己的力量很大而仍然重击了乙,致使乙在失去知觉后被自己的呕吐物呛死了。 尽管甲没有预料到乙会以这种方式死亡,但是,乙的死亡是甲行为自然和可能的结果,因此,甲的打击行为就是乙死亡的近因。 2、能够打破因果关系链条的替代性因素,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1)干预性,即这个因素必须是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才出现,先前存在的条件不能成为替代性因素;(血友病案件、特殊体质问题) (2)无法预见性,即这个因素必须行为人在行动时无法预见的;(可预见性的程度判断)(被强奸后服毒自杀,被打伤后死于不成功的手术,被打伤后死于医院的火灾) 案例: 被告人洪某,与曾某均在厦门一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曾因争地界发生过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时许,洪某女友刘某与曾某女友方某发生争执。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某(男,48岁)上前劝阻,刘某以为陈某有意偏袒方某,便与陈某扭打起来。洪某闻迅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被打后追撵洪某,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在原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单独与直接性,即作为干预性因素,必须是一个结果单独与直接的原因。(甲重伤乙,当乙躺在地上等死时,丙又过来刺伤乙,两个伤口都大量流血,造成乙的死亡) 甲抢劫银行,银行职员乙在试图按警铃时意外触电死亡。 甲抢劫银行后驾车高速逃跑时,警察丙使用直升机追击时不慎撞山殉职。 美国《模范刑法典》:在结果不是以行为人预想的方式出现时,只有在这个结果发生的方式隔得太远或者太出乎意料的情况下,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该结果的原因。 美国法院认为,当结果在当时情况下“极其离奇”(highly extraordinary)地发生时,行为就不是原因。 六、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是现代刑法学中最有影响的归责理论。归责的德文原意是“把一笔账算到一个人身上”,刑法中的客观归责意味着把结果归咎于行为。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相互继起的自然关系;归责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关系的最大边界,客观归责是在因果关系的范围中,确定一种可以予以归责的危害行为。 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当一个人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创设了一个法不允许的风险,并且这个风险在一种被禁止的结果中实现时,结果可以归责于行为。 目前,客观归责理论的主要规则有以下几条: 1、减小风险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将刺向被害人胸部的尖刀拨开,但造成被害人胳膊受伤。) 2、缺乏风险创设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甲在暴风雨来临时,把乙派到森林里去,希望他被雷劈死) 3、在允许性风险下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在道路交通、工业生产、体育比赛中的侵害行为,在确定的界限之内是允许存在风险的) 4、与规范保护目的不相符合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以危险方式超车,造成被超汽车司机由于受到惊吓而发生心肌梗塞) 5、在被害人有意识地自我损害时所发挥的共同作用,应当排除归责。(甲给乙毒品海洛因,按照海洛因的乙在知道风险的情况下自己注射了这种毒品而死亡) 6、在结果并非创设的危险所致,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时,排除归责。(医院火灾案件) 案例: 甲想杀死丙,在丙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溜进丙的房间,把他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乙也想杀死丙,同一夜的晚些时候,也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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