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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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煤化工板块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装置生产及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所属各子(分)公司、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引用标准、规范 (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 (四)《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五)《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六)《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 (七)《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 (九)《氧气安全规程》(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 (十)《罐底热作业的预准备》(SY/T6514-2001) (十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十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动火作业 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及厂管区域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以下作业属于动火作业管理范畴: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六)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七)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八)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生产单元。 第五条 动火作业危害识别 依据危险因素辨识技术方法(如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工作危害分析方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等),根据现场实际,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动火作业事故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条 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含各生产单元及储罐区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库等)。 第三章 动火作业分级与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第八条 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动火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2.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切出运行,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重油及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5.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6.在罐底进行的热作业; 7.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8.节假日期间和当日20:00至次日8:00的一级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 1.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30m以内区域; 2.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腐蚀品、可燃固体等的泵房、机房及30m以内的区域; 3.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洗槽站及25m以内的区域;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不含重油、易燃粉尘)的第一次动火; 7.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地点的用火作业; 8.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煤粉仓、易燃固体料仓、输粉管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用火作业; 9.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的第一次动火; 10.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用火作业; 11.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用火作业。 12.运行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10米以内区域的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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