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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履行题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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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 延期的抗辩、一时的抗辩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三)效力:延期的抗辩、一时的抗辩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效力:中止合同、一时的抗辩 (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举证责任。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通知义务、恢复履行及解除。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节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一、提前履行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部分履行 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节 情势变更原则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概念 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非因当事人的过错出现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 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1、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年3月6日),法函[1992]27号]中首次承认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由存在 (二)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前 (三)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和防止的 (四)情势变更后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有悖于诚实信用 (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法院无权直接适用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一)当事人负有再交涉义务 (二)请求司法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李德胜与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上诉案 2001年11月24日,上诉人李德胜与被上诉人大庆哈客隆连锁仓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柜台租赁协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柜台经营加工蛋糕。协议主要约定:租赁期一年,年租金9600元。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自行退出,出租方不给予返款。出租方需要用电,另向承租方每月交纳电费。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纳了1100元押金及4800元租金。至2002年4月,上诉人共拖欠被上诉人电费251.71元,2002年3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电费收缴单,并限期到财务交纳电费,否则将断电处理。另查,2001年12月17日,被上诉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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