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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节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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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节选).

恩格斯 自然辩证法(节选) [辩证法作为科学] 辩证法 (阐明辩证法这门同形而上学相对立的关于联系的科学的一般性质。 —— 可见,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阶段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它们实质上可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 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 否定的否定的规律。 所有这三个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按照其唯心主义的方式当作纯粹的思维规律而加以阐明;第一个规律是在他的《逻辑学》的第一部分即存在论中;第二个规律占据了他的《逻辑学》的整个第二部分,这也是全书的最重要的部分,即本质论;最后,第三个规律表现为构筑整个体系的基本规律。错误在于:这些规律是作为思维规律强加于自然界和历史的,而不是从中推导出来的。由此就产生了整个牵强的并且常常是令人震惊的结构:世界,不管它愿意与否,必须适应于某种思想体系,而这种思想体系本身又只是人类思维的某一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如果我们把事情顺过来,那么一切都会变得很简单,在唯心主义哲学中显得极端神秘的辩证法规律就会立即变得简单而朗若白昼了。 此外,凡是稍微懂得一点黑格尔的人都知道,黑格尔在几百处地方都善于从自然界和历史中举出最恰当的例证来证明辩证法的规律。 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写辩证法的手册,而只想说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因而对于理论自然研究也是有效的。因此,我们不能深入地考察这些规律之间的内部联系。 一、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把这个规律表述如下:在自然界中,质的变化——在每一个别场合都是按照各自的严格确定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物质或运动(所谓能)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 自然界中一切质的差别,或是基于不同的化学化合,或是基于运动(能)的不同的量或不同的形式,或是——差不多总是这样——同时基于这两者。所以,没有物质或运动的增加或减少,即没有有关的物体的量的变化,是不可能改变这个物体的质的。因此,在这个形式下,黑格尔的神秘的命题就显得不仅是完全合理的,并且甚至是相当明白的。 几乎用不着指出:物体的各种不同的同素异形状态和聚集状态,因为是基于分子的各种不同的组合,所以是基于已经传导给物体的或多或少的运动的量。 但是运动或所谓能的形式变换又怎样呢?当我们把热变为机械运动或把机械运动变为热的时候,在这里质是变化了,而量依然保持不变吗?完全正确。但是关于运动的形式变换,正如海涅谈到罪恶时所说的:每个人独自一人可以是道德高尚的,而罪恶总是两个人的事。运动的形式变换总是至少发生在两个物体之间的一个过程,这两个物体中的一个失去一定量的一种质的运动(例如热),另一个就获得相当量的另一种质的运动(机械运动、电、化学分解)。因此,量和质在这里是双方互相适应的。直到现在还无法在一个单独的孤立的物体内部使运动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 在这里我们首先只谈无生命的物体;对于有生命的物体,这个规律也适用,但它是在非常复杂的条件下起作用的,而且现在我们还往往无法进行量的测定。 如果我们设想,将任何一个无生命的物体分割成越来越小的部分,那么开头是不会发生任何质的变化的。但是这里有一个极限:如果我们能够(如在蒸发的情况下)得出一个个的自由状态的分子,那么我们在大多数场合下还可以把这些分子进一步分割,然而只有在质完全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才行。分子分解为它的各个原子,而这些原子具有和分子完全不同的性质。在分子是由不同的化学元素化合而成的场合下,取代化合物的分子而出现的是这些元素本身的原子或分子,在分子是由一种元素构成的场合下,出现的则是自由的原子,它们起着质上完全不同的作用:初生氧的自由原子,轻松自如地起着大气中结合在分子内的氧原子所决不能起的作用。 但是分子和它所归属的物体,在质上也是不相同的。分子可以不依赖于物体而运动,而同时物体却好像是在静止中,例如热振动;分子可以因位置的变化,因与相邻分子的联系的变化,而使物体处于另一种同素异形状态或聚集状态,如此等等。 这样,我们看到,纯粹的量的分割是有一个极限的,到了这个极限它就转化为质的差别:物体纯粹由分子构成。但它是本质上不同于分子的东西,正如分子又不同于原子一样。正是由于这种差别,作为关于天体和地上的物体的科学的力学,才同作为分子力学的物理学以及作为原子物理学的化学区分开来。 在力学中并不出现质,最多只有如平衡、运动、位能这样一些状态,它们都是基于运动的可量度的转移,并且本身是可以用量来表示的。所以,这里只要发生质变,便总是由相应的量变引起的。 在物理学中,物体被当作化学上不变化或呆性的东西;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是物体的分子状态的变化和运动的形式的变换,这种变换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在双方的一方中——都会使分子活动起来。在这里每种变化都是量到质的转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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