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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规则概述(even)
第五章 证据规则概述 一、概述 ●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 证据规则主要有: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二、关联性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的内涵 1.关联性规则,又称相关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中,关联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资格的“黄金规则”(the golden rule)。根据正常推理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根据关联性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材料都具有证据资格。 3.关联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关联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 第二,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必然不具证据资格。 (二)关联性规则的限制 1.品格证据 一般规则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问题上不具有相关性。 例外情形是,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了关于其品格或被害人品格的证据,那么,控诉方提出的反驳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具有可采性。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其品格端正来说明其不可能实施指控的罪行,那么起诉方亦可以提出有关被告人品行不良的事实,作为证据反驳被告人。 2.类似行为证据 一般规则是,被告人曾实施的某一相似行为与他在当前实施的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即在刑事诉讼中,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实施过类似的犯罪行为而认定其为此次犯罪的实施者。 “一次为盗,终生为贼”的逻辑是不成立的。例如,某人15年前曾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行为,对目前的强奸指控来说不具有相关性。 然而,上述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知识、身份或缺乏过失或意外事件等其他目的。 【例】甲故意杀人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飘》 【答案】B, C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一律予以排除 大都是采用“酷刑”手段取得 2.非法物证的排除——各国规定不同 一是全部排除,例如,意大利、俄罗斯;二是原则上排除,但设置若干例外,如美国;三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英国为代表。 3.“毒树之果”的排除 (1)内涵 1920年的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绝对不得被使用。” “毒树之果”规则(fruit of poisonous tree doctrine),即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得被用于获取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其它证据,只要最先的证据是非法而获得的,那么所有来源于该非法证据(毒树)的二次证据(果实)也同样不得被采用。 (2)现状 由于将“毒树之果”也予以排除,会导致排除证据的范围过广,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因而很多国家对“毒树之果”通常都不予排除。也即“排除毒树”,但“食用毒树之果”。 如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第4款明确规定:“被告人供述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全部或部分地排除,这一事实不应影响以下事实作为证据的可采性:(1)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所发现的事实;……” (三)我国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诉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两个特点 (1)只排除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 (2)违法手段仅限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2.下列情况没有相关规定,学界争议也较大 (1)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司法实务中一般是不排除的; (2)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即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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