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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票审核与法律责任
发票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主讲:焉梅 法律责任 * 税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1、补税责任 2、滞纳金责任 3、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责任 4、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偷税 记录虚假纳税依据 骗税 虚开发票 * 《税收征收管理法》 偷税:第六十三条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收征收管理法》 记录虚假纳税依据: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 骗税: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号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案例解析:几种典型处罚错误 案例1:购买假发票10万用于费用报销,造成偷税2.5万, 1补税----2.5万 2滞纳金----0.2 3处罚: 1),偷税处2倍罚款。5万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0万罚款 共计:2.5+0.2+5+50=57.7 (57.7有点惊人) *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 涉税犯罪 涉票犯罪 * 涉税犯罪 条款 涉案类型 刑法条款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 刑法201条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 刑法202条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 刑法203条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 刑法204条第一款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10-5-7 日起执行) * 条款 涉案类型 刑法条款 第61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5条 虚开发票案 205条 第62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6条 第63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7条 第64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8第1款 第65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9第1款 第66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209第2款 第67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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