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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受案范围与管辖
Ch5.受案范围与管辖 受案范围(主管) 管辖 司考题 练习题 例1 一对夫妻有三个儿子。长子甲早年随叔父去美定居,后加入美国籍,现在美一所大学任教;次子乙和三子丙均在国内一个设区市居住。老夫妻相继去世后,遗有存款100万元。乙和丙未通知美国的甲,将存款取出,各分50万元。后来甲得知了这一情况,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张某对许腰疼真假产生怀疑,遂向许借来她自己拍的X光片,到省医院请专家会诊,结论是陈旧性骨折。许老太多年前骨折过,腰疼是以前的旧伤,不是新伤。张某遂拒绝许家人要钱的请求。许的家人因要不到钱多次对张某的中巴车予以阻挡和围攻,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运营。 张某为此诉至A区法院,要求许退还医药费和营养费,赔偿停车损失8000元。许老太随即对家住甲市B区的张某提起诉讼,称自己的腰伤为新伤,要求张某再付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问:许老太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对于许老太的诉讼,作为反诉由A区法院受理。 合并管辖的相关法规: 1、《民诉法》A140 2、《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种类 二、协议管辖的范围 91年《民诉法》国内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涉外的还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现行民诉法作了扩展。 三、协议管辖的条件 四、协议管辖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一方向协议约定的法院起诉,对方必须应诉,不得提出管辖异议。 对法院的的效力:被选择的法院获得管辖权;未被选择的法院都不具有现实管辖权。 [案情】07年10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某水果批发商赵某在烟台市芝罘区举办的果蔬交易会上与栖霞市某水果公司签订一苹果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栖霞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赵某供给优质红富士苹果1万箱,每箱30斤,每斤1元3角,共计货款39万元。由公司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将苹果运送至赵某在深圳市指定的仓库,运费由赵某承担,货物运到后立即付款。如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 07年11月20日,公司联系的某烟台运输公司将1万箱苹果运至赵某指定的仓库,赵某在开箱验货时发现每箱苹果均有不同程度的腐烂,赵某立即通知公司,要求退货,公司称在装货时没有一个烂苹果认为是运输过程中气温过高而导致腐烂,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赵某给付39万元货款。赵某拒付。 08年3月5日,公司向烟台芝罘区法院起诉,要求赵某付款。赵某以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罗湖区法院管辖为由拒不应诉。 问: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为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12,7) 根据《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因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移送管辖(例1、例2 S) 裁定 管辖 指定管辖(例)(S) 管辖权转移 【案情】甲、乙户籍均在某市A区,婚后住在A区并生育一女。 因甲重男轻女,为乙生女儿一事经常打骂乙,乙两次起诉离婚均被调解撤诉。 一次,甲醉酒后又毒打乙,乙决心再次起诉离婚,但考虑到以前向A区法院起诉均被动员撤诉,恐怕这次起诉再次不被支持,于是向甲单位所在地该市B区法院起诉离婚。问: (1)B区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2)假如B区法院无管辖权,对此起诉应该如何处理? 《民诉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意见》第14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5年):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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