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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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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有申诉权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的诉讼活动。→注意区别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申诉的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   (四)申诉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五)申诉的效力: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申诉的理由:→必须有证据证明。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因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就一定有错误。   ◆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并不一定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必须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 法条没有规定程序错误可以再审,而司法解释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法院应当再审;   (七)申诉的受理及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申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具体内容是:   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那么第一次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一次申诉应该向这个原审法院提出(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交一审法院)。   第一次申诉没有被接受,被驳回了,那么还可以提出第二次申诉,第二次申诉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来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二次申诉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第二次申诉也被驳回,如果有关人员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或者是法定代理人,还要继续申诉,在第三次申诉里,如果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新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就不再进行审查答复,换句话说第三次申诉就进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范围,不再看做是当事人的一种申诉。   如果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第一次申诉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这个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处理,第二次申诉是由上一级检察院来进行处理,两次申诉以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就不再审查给以答复。   4、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八)申诉的处理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方式: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决定本院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具体来讲有这样3个条件要求,   ①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比如说,某个案件经过二审,那么原来一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使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发现的,一审法院也只能够把发现的错误报告给二审法院,要由二审法院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原来是-个一审案件,没有经过二审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一审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② 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有错误首先由院长认定,院长认为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以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那么简单说,院长有发现权,有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权力,但审判委员会有决定权。   ③ 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那么他能够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就按一审程序,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程序,所以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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