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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记忆口诀-待完善.
《经济法基础》口诀
第一章 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4)人身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四)法的形式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2.制定机关(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3.效力(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五)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不平等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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