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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
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的人事考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即人事考核制度的萌生期(先秦)、确立形成期(秦汉)、迭变期(三国两晋南北朝)、完备期(隋唐)、发展期(宋元)、集大成期(明清)的阐述,以及对古代考核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实践中所暴露出的缺陷的具体分析,得出了可以借鉴和吸收的有益的历史经验教训,而且对当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不无启迪。
关键字:古代官吏 考核 制度 启示
考核,历史上称作考课、考察,不仅使我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也是现代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客观、全面地评价人,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起点。大至一个国家,小到某个部门、组织,要详细地掌握其人力资源状况,就必须对其每个成员的素质和绩效进行科学、全面的考核。通过考核,可以使上级和被考核者自己了解其一定时期内的工作绩效,找出工作成绩与计划目标之间的差距,获得对素质和绩效的反馈,激励被考核者克服困难,奋发学习,做出成绩,进一步发掘自身的素质和潜力。考核结果是公务员晋升、降职、辞退和奖惩最有说服力的依据。考核还有助于领导和人事部门掌握被考核者的优缺点,改进人事工作,以最合适的人从事最合适的工作,发挥最大的效用。
1 人事考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考绩制度是中国古代管理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考绩,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秩序,对官吏的功过与政绩进行考察或考核,从而分别等第,以定黜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古人对考绩的称谓不尽相同,如考课、考核、考校、考功,虽称谓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都不外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绩标准、考绩程序、奖惩办法。中国古代考绩制度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制度,是在封建社会确立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纵贯其形成演变历史,大体上可划分为几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连贯的阶段。
1.1 人事考核制度的萌生期(先秦)
我国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实践由来已久。据史书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尧舜做部落联盟首领时就已经有了考绩的做法,即每三年考核一次部落首领的能力与业绩,每考核三次作为一个周期,根据这三次的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进行升降性的调整。“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名,庶绩庶熙,此分三苗”,但具体做法不详。
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到春秋时代为止,因受宗法政治的支配,国家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夏、商、周“三代”,国家因任设职,量能授官,对官吏要进行考核。据《尚书·立政》记载,夏有六年一巡守之说,主要用“三宅”之法考选官吏。商朝又在“三宅”的基础上提出“克用三宅三俊”之法考察官吏,职官就任后多为三载一考。至若西周考课,在夏商“三宅”、“三俊”考核的基础上提出“三有宅心”、“三有俊心”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标准。“三宅”、“三俊”是对才能的考察,“宅心”、“俊心”是从德行方面考核。这奠定了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的基础,但尚未形成考核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人事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罚的依据。除了这种临时措施之外,战国时较为普遍的考核方式是“上计”制度的出现。这种制度要求地方长官于每年年终,将本辖区户口,垦田,赋税,库藏,以及发生盗贼和监狱在押犯人等情况的数字写在木简上,汇编成册,成为“上计”,上报朝廷,接受君主的检查考核,君主根据其政绩优劣,论功行赏。可见,“上计”是述职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在儒、法、道、墨等各家的大力创导、研究和宣传鼓动下已初具雏形。如《左传》载有“书劳”的制度,国王根据“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的原则任免和考核官吏。李悝、商鞅等人变法,奉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之策,秦孝公纳商鞅之策,以“军功”与“耕织”为课吏之法。到战国时,出现了主要以赋入多少作为考核标准的“上计”制度,但此时上计的具体标准和方法还不完善,尚未产生专职的考核机构,作为一种比较规范意义上的考核制度还没有建立。 1.2 人事考核制度的确立形成期(秦汉)
秦朝统一六国后,为全国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对各级官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进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和必须放置的“五失”,作为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二是从治绩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用上计制度,上计的具体办法,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每年各县令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徭役征派,刑狱灾害和治安好坏等情况上报郡守,丞相,最后由皇帝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初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层层考核体系。上计的具体内容则是治民、劝功、诀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之战国时期更为全面、丰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计为主,对郡县的考核除通过上计制度外,有时还由中央直接派员考课。 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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