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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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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

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目录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2(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2(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3(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备案4二、有限合伙可以做什么6(一)作为PE基金的组织形式6(二)作为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6(三)作为家族持股平台7三、有限合伙不可以做什么7(一)不能规避200人限制7(二)不能规避国有股转持8四、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8(一)关于披露合伙人8(二)关于披露合伙协议10五、有限合伙的国有股转持11(一)证监会的态度11(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态度12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是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所建立的一种新型企业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要点包括: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二,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第三,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其特点在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其特点在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即使普通合伙人只有很少的合伙份额,也具有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而公司制则一般按照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等权力。因此,很多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作为组织形式,以实现企业管理与出资比例的分离。(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等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而言,发改委认为“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由此收紧了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的范围。在投资实践中,一些交易结构进行了比较巧妙的设计: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设立一家公司,设立的公司由于不是国有企业,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公司再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一职责委托给国有企业。例如,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为符合《合伙企业法》对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作为国有企业的上海国际集团发起成立上海金浦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受托管理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备案2011年12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根据发改委同时公布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发改委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但是,对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资本募集和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虽然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但未发现其资本募集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仍可视为资本募集合规股权投资企业。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第二,是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鉴于对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采取由商业银行等独立机构托管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保障投资者权益,《通知》在第九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第三,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通知》要求,除(1)已按照《办法》备案为创投企业或(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外,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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