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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仪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石化仪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资产经营公司仪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的起重作业,合资企业参照执行。
2 职责
2.1 设备管理部是公司起重设备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技术档案;负责起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取证;负责检修项目现场起重作业监督管理;组织或参加检修项目大中型起重吊装方案的审核。
2.2 工程管理部负责基建、技改项目现场起重作业监督管理;组织或参加基建、技改项目大中型起重吊装方案的审核。
2.3 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操作过程中起重作业的监督管理。
2.4 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组织公司起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等工作。
2.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起重设备、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区域内作业单位编制起重吊装方案,并组织起重吊装方案的审核。
3 程序
3.1 起重机械管理
3.1.1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气)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3.1.2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样机除外)。
3.1.3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且施工单位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指导书》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的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并且施工单位应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1.4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报用。
3.1.5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3.2 起重作业管理
3.2.1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 吨以上;中型为40 吨至100 吨;小型为40 吨以下。
3.2.2 起重作业许可证办理
3.2.2.1 进行起吊质量大于10 吨的起重作业(正常生产操作或使用装置现场原有的固定起重机械的起重作业除外),应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见附录一)。涉及用火、高处等直接作业时,还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2.2.2 进行起吊重量10 吨以上起重作业时,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工作任务单,到作业点所在装置(工区),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
3.2.2.3 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员将作业危害填入许可证相应栏目并对作业需确认的主要安全措施进行明确(在主要安全措施序号处打“√”标识)。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员、审核审批人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
3.2.2.4《起重作业许可证》中主要安全措施第1、2、3、9、10 条由中心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第4、5、6、7、8、11 条由中心监护人确认签字,其他人不得代签,起重作业人员姓名应与《起重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补充措施由《起重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员根据具体内容明确确认人。
3.2.2.5《起重作业许可证》经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业所在装置/工区、中心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中心领导审批签发。各审核、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
3.2.3 起重作业安全措施
3.2.3.1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2.3.2 对于正常生产操作或使用原有固定起重设施的起重作业,各单位应制定岗位作业指导书,严格按岗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正常生产或使用原有固定起重设施之外的起重作业(履带吊车、轮胎吊车等),应遵守该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3.2.3.3 大中型起重作业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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