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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2(国家赔偿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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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2(国家赔偿法).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对和谐社会背景下完善国家赔偿法的探索以及建议 学生姓名: * 学 号: * 指导教师: * 专 业: 法 学 年 级: * 学 校: * [内容摘要]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对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如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难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出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相应制度,做了一些积极的思考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从中探求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目 录 一、引言:社会主义新时期下国家赔偿的案例述评 二、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1、国家给予赔偿的案件范围过窄 2、确认程序阻碍了国家赔偿的最终实现 3、没有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三、针对国家赔偿法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1、开辟国家赔偿的新领域 1.1、 扩充行政赔偿的范围 1.2、 拓宽刑事赔偿的范围 1.3、 扩展民事、行政错案赔偿的范围 2、优化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设计 2.1、 推动行政赔偿程序向简明化、规范化、诉讼化方向发展 2.2、 推动司法赔偿程序的改革向公平、公开、专门化方向发展 四、结束语 一、引言:社会主义新时期下国家赔偿的案例述评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①。国家赔偿,对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比如 2005年发生在湖北荆门市的佘祥林“杀妻”错判案。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归来,立即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性新闻事件,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2005年4月13日,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法律终于还佘祥林清白。 2005年5月11日,佘祥林正式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金额高达437万元。2005年9月2日,因“杀妻”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从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佘祥林自愿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②。 看了这篇报导 ,笔者在为佘祥林“杀妻”冤案扼腕痛心的同时,觉得在如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难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日益显现出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相应制度,做了一些积极的思考,从中探求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途径。 二、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1、国家给予赔偿的案件范围过窄 现行国家赔偿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家给予赔偿的情形,即该法第3、4、15、16条(注:参见国家赔偿法法条),这也就是说,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赔偿请求人才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家赔偿制度的落实,也使本应该国家赔偿的案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驳回、或被长期搁置。 另外,国家赔偿法还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排除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该法的第5条、第17条。当赔偿请求人针对这些情形申请国家赔偿时,有关机关就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这就使得申请人投诉无门[1]。 还有一点,我国目前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作为受害人才能提起国家赔偿。那么,如果是合法行为致人损害时赔不赔、军事机关是否包括在此处的国家机关之内,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这些情形当然不会引起国家赔偿。可事实上确有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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