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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柴静的《穹顶之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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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柴静的《穹顶之下》.

法律解读柴静的《穹顶之下》   一、柴静《穹顶之下》引发的“举证”责任思考(财新网|陈立彤)   作者“陈立彤”简介:著名跨国企业亚太合规总监,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委员会委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   柴静的《穹顶之下》受到了很大的赞誉,但也受到了很多的责难和批评。其中很大一部分的责难和批评是柴静“举证”不当——柴静不能举证她孩子的肿瘤与雾霾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贸然”把这两样东西关联在一起是不科学、不专业,甚至是煽情的。换言之,这些责难和批评要求柴静拿出非常详尽的科学分析来证明雾霾与肿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是不科学、不专业。当然,也有人指出柴静本人抽烟,这也可能是导致孩子肿瘤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我认为,柴静尽到了她的“举证”责任(如果她起诉的话)——虽然中国法对此尚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在环境污染这类案件中,作为原告(如果柴静是原告的话),她只要证明两样东西:第一,损害结果(如她的女儿患有肿瘤、其他患者患有肿瘤);第二,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事由(比如雾霾)。应该说,原告(特别是个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应当到此结束。当然不排除柴静提出补强证据来加强她的举证——事实上柴静也提供了一些补强证据,比如烧散煤与肿瘤高发的官方统计。接下来就应当是被告(如果有被告的话)来举反证:雾霾与肿瘤没有关系、特别是雾霾与新生儿肿瘤没有关系、柴静的吸烟(如果她吸烟的话)与孩子的肿瘤有更大的关联性。为了更好地阐述上述柴静的“举证”责任,我们再举另外一个“河北村庄数十人因饮用水污染患癌症去世”例子。   1、河北饮用水污染案   据新华网2011年5月23日《河北村庄数十人因饮用水污染患癌症去世》一文报道,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二里半村冯军状告金铭精细冷轧板带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铭公司)因排污不当,从而污染其一家生活饮用水源(一口水井),致使其大女儿冯亚楠、小女儿冯晓楠患白血病,大女儿因此死亡。   根据报道,原被告都对井水通过专门机构进行过检测,而结果迥异。原告的检测结果是总砷超标2.95倍,总锰超标3.8倍。而被告和大厂环保局的检测结果是排污不超标。因此原告在各级法院的起诉、上诉及申诉全部败诉。法院认为,被告排放的污水与原告自打井水中砷、锰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饮用含砷、锰超标的水能够导致白血病的发生,原告诉请属证据不足。2011年4月底,冯军到最高法院申诉,但因为材料不全,其被要求重新整理相关材料。   对此,冯军认为,案件关键一点在于举证责任问题,他说,自己一个个地举证金铭公司排污与女儿的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多年来一直为冯军免费辩护的当地公益律师李建坦言,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污染案件,个体举证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他们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更不可能寻找到其排污的证据。   冯军及其律师所提到的这种情况不是冯军一案的问题,在其他很多环保案件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湖南法律服务网微信号(hnflfw)法律人必备!《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也专门对水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些笼统的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本人无意对冯军一案或其他类似案件的实体部分(即原被告的对错)进行评论,因为本人对案件的实体情况的了解仅来自新闻报道。但是,我认为我们应当对环境污染等侵权案件的举证制度进行改革。   2、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及其他的一般类似民事侵权(如食物中毒等)案件中,原告往往只能证明两件事:第一,损害结果(如冯军一案中大女儿得白血病死亡,小女儿也得了白血病);第二,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事由(在冯军案中,家里人的饮用水受到污染、而饮用水的水源与被告的排污口非常接近。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来自被告的排污。)应该说,原告(特别是个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应当到此结束(当然不排除其提出补强证据)。   接下来的所有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其生产流程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其处理这些废水、废物的技术手段、过程、设施及其具体负责人员;第三,其所排出的废水的检验报告;第四,其排出的污水或没有污染的废水不可能影响地下水等等。   3、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的合理性   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是对我们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补充,其合理性在于以下两个个方面。   第一,谁最接近证据的谁举证。在环境污染、食物中毒案件中,被告相比较原告更接近、更了解事实的真相。原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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