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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泾县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利用好泾县古村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村落是指本县境内省级(含)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传统村落,以及1911年以前形成的具有皖南传统格局、风貌特色,街巷及古民居保存较为完整的自然村落。
第三条 泾县古村落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利用,将古村落保护与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民居保护利用工作;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古村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工作;发展改革、旅游、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城管、工商、房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古村落管理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古村落的日常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鼓励古村落成立群众性文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参与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 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居民、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古村落申报历史文化名村(镇)、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古村落的保护内容为:
(一)具有特色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
(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
(三)各类文物和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民居、石刻、近现代优秀建筑等;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河道水系、地貌遗迹、古树名木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方言、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
古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八条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划定古村落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古村落的历史遗存和现实情况,负责编制保护规划。
第九条 古村落保护范围内,除保护设施、确实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确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符合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并经相应的规划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古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破坏古村落外围山体植被、村庄、水系和农田等古村落赖以生存的外围的环境构成要素;
(四)损害古树名木及砍伐与古村落风景风貌相协调的树木;
(五)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维修、更换构件或故意破坏古民居等。
第十一条 古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管理机构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注意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一)改变山体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古村落内及古民居内进行影视摄制、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古民居的活动。
第十二条 古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设,对确需新、改、扩建的建筑物、构造物,应当符合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必须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空间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并采取新建如旧、改建如旧、扩建如旧等处理方法。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包含安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空调外机、水塔、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卷闸门、改建古民居门窗等。
第十三条 古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行为,其建设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公示后,由村委会、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古村落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传统的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
(二)工艺上采用传统的砖雕、木雕、石雕;
(三)沿传统街巷建筑表层的门窗应当为木制,踏步应当使用石质材料,应当采用传统做法;
(四)护栏、店堂招牌、字号、临街广告应当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 古村落应当保持自然生态环境,周围山体应当绿化,河道应当定期清淤整治;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应当由相关部门逐步地埋、内设。
第十六条 古村落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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