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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共犯问题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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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共犯问题资料.

□韩琼 [案情] “黄牛”姚某利用颜某担任某交巡警支队高速三中队负责人,负责查处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职权,事先提供违章超员、超载的车辆信息给颜某,在超员、超载车辆经过某收费站匝口时,颜某故意不履行职责,对违章车辆不检查直接予以放行或查处后不处罚、减轻处罚,事后由“黄牛”姚某从车主那里收取好处费,再按一定比例分成。 [评析] 以上案例涉及滥用职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认识不同,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理由是如果法律没有对具体的身份犯有相应的规定,就不能随意认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贪污犯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而刑法分则对滥用职权罪,并未像贪污罪那样规定,且至今没有相关的解释。因此滥用职权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总则共同犯罪的理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存在共同犯罪。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只要具体的行为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无论从依法办事,还是打击犯罪,都应认为非身份犯与身份犯之间存在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至于何种为滥用职权罪,何种为其他犯罪,则根据主犯的身份来认定具体的犯罪。如果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起支配作用,则按非身份犯定罪量刑;如有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起支配作用,则应以有身份者确定共同犯罪性质。本案中,颜某与姚某的犯罪行为可分为四个环节:共谋—扣车—索要钱财—分赃。在这四个环节中,警察颜某的不依法行政行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其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非转让性,是非身份者不可能实施的行为。若没有颜某的行为,姚某的后续行为无法实施,也正是车主基于对颜某行为的信任,姚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才能得逞,故本案应以颜某行为的性质来定,也应定滥用职权罪。 (作者单位:泰州市检察院) 湖北法院网(作者?冯玉梅?张玲?编审?程勇)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某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程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未实际销售农业机械的情况下,根据某农机局工作人员杨某提供的虚假购机申请和购机协议,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帮助某农机局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致使国家财产损失232889.1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主动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某农机局局长程某等人实施滥用职权犯罪,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刘某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而刑法并没有对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尤其是不具备主体身份的人能否构成此罪的共犯等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是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应当依照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此行为有诈骗嫌疑,所得赃款也在其公司帐上,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贪污的,均按贪污罪共犯处理。本案中,刘某某伙同程某套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利用国家授予其所在公司的权利即间接地利用其职务之便,最终又将所得赃款归其单位所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1、虽然刑法分则对滥用职权罪,并未像贪污罪那样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犯罪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整体指导性。从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只能有一个犯罪故意,若分别定罪,就等于同一犯罪行为有两个故意,这不仅人为地割裂了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整体性,而且违背了共同犯罪原理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来说,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有共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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