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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重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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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重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43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重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王 超 2014年9月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重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版本 起草人 部门 主任 制度建设办公室 分管领导审核 制度建设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审日期 2014 何 枫 王悦刚 全体成员 王 超 全体成员 王 超 - 2014.9 2015.9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工团管理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重病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政工【2014】第13号) 1 目的 做好公司特重病救助基金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特重病救助基金公正、合理使用,及时帮助患特重病的员工解决困难。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2.2 本办法中的特重病是指由集团公司规定的9种特重病范围(见附件1)。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特重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3.1.1 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公司政工部、监察部负责人,职工代表及其他相应管理人员等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 3.1.2 负责对特重病救助基金进行管理,决定特重病救助相关的问题。 3.1.3 审核特重病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对所属各单位设立的特重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管理。 3.1.4 对特重病救助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1.5 对特重病救助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3.2 特重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2.1设在公司政工部,成员由公司人资部、审计部、政工部、监察部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3.2.2 负责起草、制订和执行有关救助规定、办法及救助金结算等具体工作。 3.2.3 负责对全体会员的管理工作。 3.2.4 负责初步审核认定救助金申请,按审批的金额给付被救助人救助金。 3.2.5 负责向管理委员会和救助会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救助金的收支及救助会的工作情况。 3.3 各单位工会 3.3.1 负责本单位会员的管理、救助金的收交工作。 3.3.2 负责审核本单位上报救助金申请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救助基金来源 4.1.1 按照5年(2011-2015年)一个周期筹集基金。 4.1.1.1 会员缴纳。公司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年按300元标准缴纳会费;本部主管和所属各三级单位部门副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每年按200元标准缴纳会费,其他员工每人每年按100元的标准缴纳会费,内退员工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50元的标准缴纳会费,会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 4.1.1.2 公司工会每年从工会经费留存数的5%中拨出作为特重病专项救助金。 4.1.1.3 所有结存基金产生的存储利息纳入基金管理和使用。 4.1.2 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5年为一个周期筹集基金,会员缴纳期限也为一个周期连续5年。现有员工如果第一年没有入会的今后不再办理入会。新参加工作的或系统外调入员工如果参加救助会,当年即缴费入会,缴费周期也为顺延连续5年,若当年不入会今后不再办理入会。5年周期到期后特重病救助基金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指导意见执行。 4.1.3 会员应按时连续缴纳5年会费,如不按时连续缴纳会费,则视为自行退会。 4.1.4 在救助期内自行退会的会员、调离河北公司系统会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会员和去世的会员则视为自动退出救助会,不再享受相应的权利,在本周期本年度以前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本年度以后预缴的会费(不包括利息)退还。 4.2 公司在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均可自愿参加救助会。凡缴纳会费并自觉遵守救助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即为救助会的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各单位工会要按照会员登记表(见附件2),建立会员登记台帐。 4.3 特重病救助标准 4.3.1 会员患特重病本人交费部分超过2千元,2千元以上部分以本年度每次住院费用结算后本人实际缴费部分费用按分段比例累计计算救助,每次不超过2万元,每年不超过6万元。 会员救助金额=[每次住院总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负担部分(包括大额医疗保险)]×分段救助比例 4.3.2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患特重病本人缴费部分超过5千元,5千元以上部分救助按照本人实际缴费部分费用按分段比例累计计算救助,每次不超过2万元,全年不超过2次,总共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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