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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目建设工期定额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和《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的通知电力工业部 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电力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能源部能源基〔1989〕708号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进行了修编并增编了《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业已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部建设协调司。总说明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是根据建设部(94)建标计字第16号关于“1994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草案)”通知要求,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和部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主编,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二、定额是以国家计委计标〔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国家和电力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为依据,并参照1992年至1995年以来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国外同类机组施工工期、专家测定的意见编制而成。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这样既考虑了缩短工期的实际可能又照顾到现有的先进的水平,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四、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五、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火力发电、输电、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及作为主机设备定货及其交货期的参考依据。本定额作为考核工期对施工单位评优具有定额作用,同时还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设承包等项工作中的工期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六、本定额工期是指从主体工程基础开始挖土(不含“五通一平”、施工准备和地基处理工期)至全部工程建完(其中:火力发电为该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经调试和72小时加24小时或168小时及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时间后正式移交生产;输变电工程经竣工验收、启动试运后正式移交生产)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本定额不包括试生产时间。七、火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工程的各种辅助(附属)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应再单独增列工期。八、本定额工期均以“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最小数值为0.5月的形式,具体计算时采用0.2舍0.3入,0.7舍0.8入的尾数进位方法。九、电力建设工期定额的适用范围参考有关章节使用说明。十、本定额不足部分,可参考同地区类似机组核定。十一、本定额子目编号为**——**——**、前两位数字是专业编号,中间两位数字是工程分类编号,末尾两位数字是子目序号。十二、本定额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部技经中心负责。第一章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说明1.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火电定额)适用于安装国产设备的燃煤火力发电厂新建和扩建工程,当扩建工程需要增建煤、灰、水等电厂公用系统的成套辅助和附属工程,且其工程量规模相当于同型机组的新建工程时,则可套用新建工程的定额。2.火电定额按新建与扩建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的不同分为:2×50MW、2×100MW、2×125MW、2×200MW、2×300MW(Ⅱ型结构)、2×300MW(Ⅲ型结构)、2×600MW(Ⅱ型结构)、2×600MW(Ⅲ型结构)十六个发电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包括九个主要控制工期。结构类型的含义是:Ⅰ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浇制、外包钢);Ⅱ型结构,指主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炉架为钢结构;Ⅲ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结构。3.根据我国气候条件的差异,火电定额的每个控制工期又均按Ⅰ、Ⅱ、Ⅲ、Ⅳ类地区分别列出,以便直接选用,具体分类见表一。4.Ⅰ类地区部分酷热地区,当气温超过37℃的天数达1个月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5.火电工期定额中几个控制工期的划分及其含义:(1)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主厂房开工系指主厂房基础挖土动工开始的时间。主厂房浇垫层系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完成,开始浇注基础垫层第一方混凝土时算起,至垫层按设计要求完成为止。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在地基处理完后,至桩基承台混凝土浇灌完为止。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系指主厂房按设计要求,在正常地质土壤条件下,进行基础挖方,直至可以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浇注施工。表1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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