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测及建盘流程2016全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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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测及建盘流程2016全解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 介绍内容 1.房产测绘 1.1房测业务流程 经营部门接件登记(院6楼)→下达任务到房测部→房测部安排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互检→部门检查→院房测室检查→委托单位验收 →市局权籍处备案→经营部门进行对外移交和收费。 1.2申报资料 1.2.1预售 规划部门盖章的施工平面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济指标书 承诺书 其他说明文件、附件(如门牌、功能用途说明)。 承 诺 书 (单位名称): 本公司开发的 (列明具体名称、楼栋号) 项目的楼盘,现需到贵单位办理并出具测绘报告。本公司确保向贵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图纸、资料、电子文本等真实、完整、准确,提交贵单位的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平面图、分层图)均与本公司提交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图纸一致,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 现本司承诺:因本公司所提供资料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将由本公司自行承担。造成贵司或第三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将由本公司一并承担。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1.2.2新建竣工 竣工平面图 规划验收核实确认书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书 其他说明文件、附件。 1.2.3变更测绘 原报告书 涉及变更部位的有效平面图 作为变更依据的相关资料图件 其他附件材料(已办理产权的提供原产权证)。 1.2.4分割测绘 涉及分割部位的有效平面图 作为分割测绘依据的相关资料、图件(非住宅分割按渝国土房管【2014】117号文执行) 其他附件材料(已办理产权的提供原产权证) 。 1.2.5委托测绘 房屋设计平面图 委托测绘说明 其他附件材料。 1.3注意事项 1.3.1非住宅分割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住宅分割销售及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17号) 对已竣工验收的非住宅需再次进行分割变更的,由当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牵头受理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人申请,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人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分割图等相关资料,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召集规划、建委、消防、公安(门牌号编制)等部门对分割图进行审查批准。 经审查批准后,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人需要进行实际分隔的,由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人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分割施工,施工完成由建委会同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建委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分割图纸、分割测绘报告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材料办理分割后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人可根据分割后的房地产权证转让分割后的房屋。 审查批准后企业或房屋产权人不需要进行实际分隔的,由测绘部门根据批准图纸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报告,房地产登记部门依据测绘报告和批准图纸等材料办理分割后的权属登记。 对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非住宅进行分割的,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场农贸市场办公用房权属分割行为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320号)文件要求,由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开发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分割图等相关材料,由规划部门会同建委、消防部门对分割图进行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开发企业按照批准分割图进行施工,并根据规划批准图纸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各单位应积极加强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协作,加大对非住宅分割销售行为管理,及时查处对非住宅擅自或违规分割销售行为。对擅自或违规分割非住宅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 1.3.2分段验收 房屋部分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则上不受理测绘申请(车库以市局2015年226号文第三条规定为准,即:经规划部门验收的分期车库,测绘机构依据规划部门验收区域范围进行车位建筑面积的测算。) 1.3.3图纸一致 预售施工图纸应与规划报批图纸一致; 竣工图纸应与实地一致; 1.3.4设计变更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改变登记单元的应取得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回函 1.3.5不动产登记新要求 竣工房屋在建盘后,办理产权登记前,应到测绘部门制作并上传附图(土地登簿图、房屋登簿图以及权证附图) 制作附图前应取得不动产单元号 新建竣工房屋在建盘后,拷贝逻辑盘处理数据,再到测绘部门制作附图 存量房应使用企业钥匙盘到对应项目楼盘表中查询不动产单元号,并提交给测绘部门用于制作附图 1.4工作时限 一般情况下,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0-30万平方米或10-20幢房屋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项目,测算时间应有委托方和经营部协商约定 工作时限不包括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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