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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管理办法.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和金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全省精准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扶通〔2014〕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3号),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经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各类农村青年能人就业创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扶贫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第六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七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 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扶贫部门比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清册,及时剔除脱贫农户与增加返贫农户名单。
第三章 建档、评级、综合授信与用信管理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户的建档、评级及综合授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用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最高额控制原则。向借款人发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信用贷款部分不能超过其信用贷款授信。
(二)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贷款人原则上应结合信用工程利率优惠、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存款贡献度、县级风险补偿机制、等,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
1.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
2.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
3.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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