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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2016春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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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2016春作业.

1. 论述题(共20分)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两者最主要区别。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时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论述题(共20分) 试述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答:1、对债务人的效力?: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没有保持力。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没有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4、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一)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复杂、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大等原因,因此审理破产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通知与公告。 3. 案例分析题(共20分) 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3月1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公司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经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则甲公司是否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属于要约? 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样就不是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3、?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所以要承担责任。 4. 案例分析题(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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