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补贴实施细则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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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补贴实施细则全解

附件 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精神,省财政对2015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对省内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奖励。为及时兑付补贴和奖励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二、补贴和奖励范围 省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省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列入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省内企业给予奖励。 三、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2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2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6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0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2.4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1.8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1.4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7.2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18万元/辆;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6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三)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标准 对省内企业新研发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好节能减排效果,且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车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纯电动专用车每个车型50万元; 6-10米纯电动客车及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每个车型60万元;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及乘用车(含纯电动、插电式和增程式)每个车型80万元。 在基础车型基础上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至少有一项发生变化的扩展车型按照基础车型奖励标准的40%执行。 纳入省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五、公共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省级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分别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和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企业。 六、申请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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