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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007年12月4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和监管部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管理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4、监督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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