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课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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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课用)

第九章 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 微观经济学在分析市场机制运转的时候,认为在完全竞争的理想条件下,供求力量的互相作用能导致合乎帕累托条件的最优状态。但这种理论分析是建立在许多假定的条件之上的。人们在现实中很难遇到这些假定的条件,所以,这种抽象的理论分析和推导,离社会经济现实有很大的差距。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诸如垄断现象、公共物品供需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生产的外部效应,都使价格机制的作用打了折扣。从而使社会资源不可能象抽象理论分析所指出的那样,在市场经济中自发地达到最优配置。现代经济学把这种情况称为“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这里的“失灵”并不是说现代经济学认为市场完全不好,而只是指市场没有达到可能达到的最佳结果。这里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是指市场没能做到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市场不能达到某些社会目标,如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等。因此,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有必要执行微观经济政策,对自由市场经济实行各种管理规则,对市场的自发作用进行某些修正、限制和补充。使社会经济尽可能在接近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活动,或者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上使无效率的程度尽可能地减轻,并对市场价格机制通常忽略的外部效应进行恰当的考虑,从而使社会资源的配置真正达到最优状态。 第一节 垄断和反托拉斯法 一、“二元体系”和垄断现象 现实的市场远非抽象理论所说的那种完全竞争市场。美国新制度学派的加尔布雷斯认为,美国的社会是一个“市场体系”和“计划体系”并存的“二元体系”。所谓市场体系是由使用比较简单技术的成千上万的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所组成。他们之间的关系比较接近完全竞争状态,他们受市场的支配,根据市场信息进行生产,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的偏好对它们的生产起着指挥棒的作用,是消费者的需求决定了它们的生产,所以这种情况又可称为“消费者主权”(Consumers’ sovereignty)。所谓“计划体系”则是由拥有现代技术、生产规模巨大,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公司所组成。这些大公司能够控制市场,所以它们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来进行生产,并且可以自行确定产品价格,然后依靠自己强大的财力,通过广告宣传和庞大的推销力量诱使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它们的产品。也就是说,这里不是企业服从市场,而是企业操纵市场,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主权”(producers’ sovereignty)。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促使社会发生“生产者主权”代替“消费者主权”的转变。现代大公司的这种生产者主权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合理地扩大了。因此,政府必须担当起改革“计划体系”和“市场体系”之间关系的任务,使两个体系的贸易条件趋于相同。办法是一方面通过各种立法来限制大公司的“生产者主权”使它们不能操纵市场;另一方面也可以用各种立法措施和财政政策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增强它们的竞争力,使市场机制在整个社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前面作纯理论分析时,已知经济学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这样几种类型。其中关于垄断的定义是非常严格的,它只是指某一行业只有一家厂商的情况,这在现实社会中是罕见的现象。但是在谈到微观经济政策的时候,现代经济学则把寡头这种情况也作为垄断来看待,即把垄断看作是某一行业由一家或几家厂商控制市场的情况。某一行业即使有许多家生产厂商,只要少数几家厂商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那这几家厂商也就被看作是垄断企业了。这是经济学关于垄断的广义定义。根据这个广义定义,现实中的不少行业都可以认为是属于垄断市场了。 二、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 西方国家关于反垄断的立法已有很长历史。17世纪初,英国已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学著作和判例。它们把降低产品质量、提高商品价格以及剥夺弱者的营业自由视为垄断行为,并用法律予以禁止。到19世纪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垄断现象发展很快。比如美国在19世纪末出现了托拉斯形式的垄断组织,它们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糖、油托拉斯对农产品压价收购,而铁路托拉斯则提高农产品运价,这种情况引起了美国广大农民和中小业主的愤怒和抗议,他们纷纷要求国会进行立法来限止托拉斯的活动,这导致了美国在1890年通过了现代第一个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任何以托拉斯或共谋等方式作出的合同、组合,如果限制州际或与外国之间的商业,均属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人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人之间的贸易或商业之任何一部分者,则被视为犯罪。191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对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和搭售、兼并、兼任董事等几种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作了原则规定,宣布这些做法均为非法。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专门授权联邦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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