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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伦理分析
有关职业打假的法律界定还在持续引发争议。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针对职业打假人是去是留、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很受舆论关注。 对于这次征求意见稿,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宜“一脚踢出去”,他们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有的甚至是“假打”,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 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送审稿)》再次强调职业打假人或许不受法律保护,也再度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敲响了警钟。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而且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把“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护之外,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利目的”是一大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牟 还有专家建议,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北大法宝全面提供各类法律信息,如果您还不是北大法宝用户,请申请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正式法宝用户,成为正式用户之后您将可查看更多更全的法律信息和全部特色功能。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法宝V5有何新特色?
王海们的成功维权,并不等同于消费者权益的整体提升职业打假与一般维权有着目的与路径上的差别:前者专业化的维权队伍,精细化的成本与收益衡量,打假范围乃至目标的确定都是通过精准的功利性筛选而来,如30万的“打假起步价”,具有赔付能力的企业等等。不妨说,他们的成功恰恰是建立在消费者维权成本与门框普遍较高,假货仍旧大面积存在的消费环境之上。
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我们承认职业打假群体存在的合理性,在作用上,我们承认其确实能够抬升制假企业的违法成本,但在根本上,对于整个消费者权益提升的推动作用,仍难被夸大。譬如说,职业打假人以经济赔偿为维权目标,其对于制假企业的惩戒,并不能真正给企业带来不可承受的代价,更难言将转化为法律完善的动力。
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权益应该是指得到可以确定的、无差别的法律保障,而无需某种“职业化”经营。而只有凭借某种强势操作,才能成功维权,本身就说明消费维权仍就缺乏“普惠”式的制度保障。
“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王海的表白固然直白而又残酷,但却未尝不是一种现实。我们需要从中醒悟过来:只属于一部分人的正义与权利,终究与公共无关,而从来都可能只是一种虚幻的想象。[3]?
近年来,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牵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稍有风吹草动,便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基于此,职业打假人也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然而,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职业打假人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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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随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结束,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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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假成为一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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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副索尼耳机,他意识到这可能是假货。紧接着,他又买了10副,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的规定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由此,王海开创了中国职业打假之路,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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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法》刚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大家都觉得十分解气,把王海称为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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