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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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请将相关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0年7月28日前反馈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特此公告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人民政府大楼517室   邮政编码:410013   传真  电子邮箱:csfzbfgc@163.com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整对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实施主体】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畜牧、农业、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防控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原则制度】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补贴奖励】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倡导规定】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行业管理】 本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十条【许可制度】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一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产生单位义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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