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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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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劳动合同讲解

诗人郑小琼,因诚恳地讲述了另外一种令人疼痛的生活,而受到文坛广泛的关注。这个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四川女孩,从2001年至2006年,一直在广东东莞的一家五金厂打工,工余时间写作诗歌和散文。有多篇诗歌散文发表于《诗刊》《山花》《诗选刊》《星星》《天涯》《散文选刊》等报刊,作品多次入选年度最佳等选本,获得“人民文学奖等多项大奖,与韩寒、春树等一同入选“中国80后作家实力榜”。 她站在一个词上活着:疼    黎明正从海边走出来,她断残的拇指从光线     移到墙上,断掉的拇指的疼,坚硬的疼    沿着大海那边升起     灼热,喷涌的疼     断在肉体与机器的拇指,内部的疼,从她的手臂    机台的齿轮,模板,图纸,开关之间升起,交缠,纠结,重叠的疼    ……     疼压着她的干渴的喉间,疼压着她白色的纱布,疼压着     她的断指,疼压着她的眼神,疼压着     她的眺望,疼压着她低声的哭泣     疼压着她……    没有谁会帮她卸下肉体的,内心的,现实的,未来的疼     机器不会,老板不会,报纸不会    连那本脆弱的《劳动法》也不会     ??????????? ——郑小琼:《疼》 生活?   ?   你们不知道,我的姓名隐进了一张工卡里?   ?   我的双手成为流水线的一部分,身体签给了?   ?   合同,头发正由黑变白,剩下喧哗,奔波?   ?   加班,薪水……我透过寂静的白炽灯光?   ?   看见疲倦的影子投影在机台上,它慢慢的移动?   ?   转身,弓下来,沉默如一块铸铁?   ?   啊,哑语的铁,挂满了异乡人的失望与忧伤?   ?   这些在时间中生锈的铁,在现实中颤栗的铁?   ?   ——我不知道该如何保护一种无声的生活?   ?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学界通说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特种契约说。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才能称为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身份性 (1)人格上的从属性 (2)经济上的从属性 3、劳动合同的社会性 (1)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2)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3) 法律规定团体协约在劳动合同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直接构成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我国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以小时工或钟点工的形式出现。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大约有6000万—7000万人从事各种灵活就业,其中三分之二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存在。 发展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 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工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有利于缓解就业市场的压力,减少失业现象。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仍然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短于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标准是以小时计酬。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 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条件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劳动合同法》第71条)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上)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成都:2014年7月1日起,分别为14.6元、13.2元, 月最低工资1400元、1250元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72条) 注意: 允许非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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