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宪法的解释和修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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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宪法的解释 一、概说 1、含义:是指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宪法有关文句的内容的规范或精神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广义和狭义 事例:罢免省长的形式 1986年,江西省在罢免省长过程中遇到罢免程序如何理解的问题。 采取决定?还是公告?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1985年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单行条例的法律询问 答复:宪法11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单行条例的职权应属于自治区人大,而不是人大常委会。 1、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我国为代表 2、普通法院——美国典型 3、宪法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力。 4、专门机关 ——法国宪法委员会拥有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享有对法律合宪性进行解释的权利。 5、公民团体——全民公决制度国家 1、宪法解释的原则 依法解释 符合制宪目的 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适应社会发展 字面解释 整体解释 第一,文本解释:对宪法文本的含义即词汇、语法好对调控目的共同理解是清楚的。 第二,原旨解释:以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为基础进行的解释。 第三,学说解释:当文本和判例不能提供适当的解释依据时,根据学说进行解释,并允许灵活处理。 第四,结构解释:根据宪法确立的国家机构及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比较相关宪法条文,寻求相互关系,以及是否相互抵触或互为不从的情形,结合宪法该条文的结构进行分析和推理。(马伯里诉麦迪逊) 第五,平衡解释 第六,目的解释:对宪法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意图,参照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第七,历史解释:根据制宪者的意图,从制宪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宪法 第八,先例解释:法国1971年幻灯片 145 1、解释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2、解释的形式 (1)立法 (2)决定、决议 (3)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候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 审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包括宪法解释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审判解释”定位为法律解释) 案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案例: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认罪罚科的依据的解释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被告张学珍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保护。本案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的‘工伤概不负责’,是违法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认罪罚科的依据的解释 1957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新疆自治区高院的司法解释住处:“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早安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样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羊城晚报 报道 :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提出 :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在会办该提案时指出 ,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若立法实行“安乐死” ,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 ,关键还在于违背了《宪法》的规定。该委认为 ,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 ,人为地加以结束 ,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 ,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 ,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安乐死’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 ,地方不能就此立项”。省民政厅也指出 ,对于是否推行“安乐死” ,法学界、医学界乃至国际社会争论已久 ,至今尚无定论。现在也只有北欧少数几个国家通过立法 ,让“安乐死”合法。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我国尚不完全具备 ,外部环境也未完全成熟。我国地方立法机关首次就“安乐死”立法表态。 全国人大是否有解释权? 国务院是否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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