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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讲解
第四讲 著作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直接侵权 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控制着一类特定行为,如复制权控制复制行为、发行权控制发行行为、表演权控制表演行为等等。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 二、直接侵权的构成与主观过错 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 至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如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或救济方法,并不影响对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认定。 如果直接侵权者确无主观过错,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有过错的侵权者有所不同,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间接侵权 一、间接侵权的概念和发展 在著作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 著作权间接侵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为侵权行为。 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的类型 (一)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 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 (二)“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某些行为并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也不属于教唆、引诱或故意帮助他人侵权,但却极有可能导致“直接侵权”或扩大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出于防止“直接侵权”和避免其损害后果扩大的政策考虑,也将这类行为规定为“间接侵权”。 第三节对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特殊保护 一、“技术措施”的概念 随着针对数字化作品的侵权行为日趋严重,许多著作权人也开始在数字化作品中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技术手段被统称为“技术措施”(technological measure)或“技术保护措施”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 二、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各国立法对于是否禁止,以及应当禁止何种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却有不同的做法,大致上分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以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代表 第二种立法模式以欧盟2001年颁布的《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和实施该指令的欧盟成员国立法为代表 第三种立法模式以修改之前的《澳大利亚版权法》和我国香港地区《版权条例》为代表 环球电影诉Reimerdes案 该案的背景是:为了保护DVD电影的版权,从1997年开始,原告环球电影公司在DVD中使用了一种被称为“内容打乱加密系统”(Content Scramble System,简称CSS)的技术。只有与之相兼容的DVD机或计算机中的DVD光驱才能进行解码和播放,但仍然不能对DVD电影进行复制。 但仅在2年之后,一名15岁的挪威少年就通过研究找到了CSS加密算法和密钥,并随后编写了一种被称为DeCSS的解密码。该解密码不但允许DVD在非兼容DVD机和DVD光驱上播放,还能使用户将DVD中的电影复制到硬盘上。这名挪威少年将解密码张贴到了网上,而被告是一家网站,转帖了该解密码。 法院认为:CSS是一种能够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获得DVD中电影内容的“技术措施”。因为如果不在与之相兼容的机器上播放DVD,就无法正常观赏,也即无法获得电影内容。而DeCSS解密码除了用于破解CSS之外没有其他有意义的目的。根据《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向公众提供这种破解手段是违法的。因此,法院下达禁令,要求被告不得继续在其网站上公布DeCSS解密码。 精雕诉奈凯案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精雕CNC雕刻系统,该系统由三大部分组成,即精雕雕刻CAD/CAM软件即JDPaint软件、精雕数控系统、机械本体三大部分。该系统的使用通过两台计算机完成,一台是加工编程计算机,另一台是数控控制计算机。两台计算机运行两个不同的程序需要相互交换数据,即通过数据文件进行。具体是: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运行于数控控制计算机上的控制软件接收该数据文件,将其变成加工指令。原告对上述JDPaint软件享有著作权,该软件不公开对外销售,只配备在原告自主生产的数控雕刻机上使用。 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大量宣传其开发的NC-1000雕铣机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的Eng文件。被告上述数控系统中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而原告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因此,被告通过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的方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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