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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全解
GB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 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 工作认真负责;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体检合格; 1.5.5 按爆破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8.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1.8.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1.8.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9 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9.1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1.9.2 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 1.9.3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1.9.4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1.9.5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1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1.1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 1.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1.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1.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3 爆破员的职责 1.13.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1.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1.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1.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2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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