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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重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大庆职业学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 (二)未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维持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三)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 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谢 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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