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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
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2016年11月28日07:22?来源:法融汇俱乐部mp政府投资基金概述及运作--盈科律师刘永斌、何丹 一、?概念及发展历程 根据2015年11月财政部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总体而言,“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都属于政府投资基金的范畴。 在《办法》出台之前,我们更多接触的是“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从现在往回看,政府投资基金其实是“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发展二十多年的产物,以下简单回顾一下它的发展历程: (一)?探索起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由政府推动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的发展,之后的十多年,地方政府开始引入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新的产业投资政策。1995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结合当时的国情,将主要以非公开流通的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定义为“产业投资基金”。 (二)逐步试点阶段 2002年至2008年期间是一个试点阶段,2005年,中央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2006年,由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首次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2007年,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事实上,产业投资基金最初在中国的发展基本上都有政府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LP),引导其他各类社会资本进行合作。 (三)规范化运作阶段 2008年至2010年是一个规范化运作阶段,2008年10月,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明确了法律基础。《指导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性质和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各地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进入高潮,规模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四)全面发展阶段 2011年至2014年是创业投资基金全面发展的阶段,为了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2011年出台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该办法的颁布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划定,有利于推动地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五)极速增长阶段 从2014年至今,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政府的引导作用明显增强,运作模式日趋完善;而2015年对政府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不一样的转折点,因为从2015年颁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开始,政府引导基金已悄然“更名”为政府投资基金。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是因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在向创业投资之外不断扩展。 二、基金发起主体 从发起基金的主体看,必须是政府发起的,且法律对政府层级没有限制,从中央政府到市县级政府均可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基金如有需要还可以互相投资,不限于上级政府设立的基金投资下级政府设立的基金。 三、基金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政府独资,也可以与社会资本合资。由于政府出资受财政预算限制,政府独资的资金有限,通常无法满足基金对资金的需求,且对政府而言面临的风险更大,故大部分政府投资基金是政府部分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建立。财政部门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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