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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综述

第七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综述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12月19日 浏览: 330   2014年11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湖北省法学会承办,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五省法学会协办的第七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在武汉召开。论坛围绕司法管理体制、司法运行机制、司法职业化、司法公开、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问题展开,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司法管理体制问题   司法管理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改革命题,是改革的源头突破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法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就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改革方向。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徐汉明教授等撰文对此予以了回应,建议改革应兼顾理念、制度、方法“三位一体”共同推进,一是理念上,改革要凸显政治性、遵循规律性、立足本土性、体现人民性。二是制度上,主要推进三大具体改革,包括加快推进省以下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涉及人财物独立运行机制的建构、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环境法院及检察院的设立等;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职业化,包括司法官单独序列管理、人员分类管理以及职业保障机制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三是方法上,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应采取“渐进式”实现路径,新的司法制度实施中,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以点至面,逐步推进,降低改革成本;建立司法体制改革评估体系,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前置程序,考察新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建立司法体制改革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必要时对某项司法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健全司法机关信息化系统,提升司法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武汉大学江国华教授就改革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提出改革应坚持开门思维,避免封闭改革,自说自改,对于改革中非涉密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改革应坚持依法改革、依宪改革。   鉴于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带来地方政权结构调整变化,涉及省、地(市、州)、县(区)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职权运行的变动,法律法规修订,改革牵一发动全身,情况复杂,当然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江西财经大学谢小剑副教授等认为,司法省级统管需坚持四个维度,一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由省级统一管理,并不是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交由省级党委、省级财政、省级人大管理,而是在建立省级统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司法与税务、环保等行政机关的不同,建立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的保障机制。二是避免司法行政化。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在排除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干扰司法风险的同时,也要防范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风险。建议成立司法预算委员会和司法人事委员会,司法预算委员会由于主要平衡各级司法机关的预算,应由各级司法机关的代表组成,司法人事委员会涉及党委、人大、司法之间的权力分配,需要外部参与,吸收律师、法学专家等社会人士参与。三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省级统管中人大组织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尤其在司法预算制度设计中应增加人大组织的权重。同时,司法统管也不能完全剥夺同级人大的事后监督权。四是严格并合理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委对司法遴选委员会的领导,通过司法遴选委员会实现对司法人员的管理,避免单一的直接管理模式。   二、司法运行机制问题   加强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符合国情与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要形式、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司法廉洁的有效手段。当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法院、检察院内外权力监督机制,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最大限度的激发司法权力效能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围绕司法权运行保障机制问题,安徽理工大学莫良元教授等立足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动力系统研究,以司法职业生态建设为切入点,指出决定司法运行机制发挥最大效能的因素包括司法职业幸福感、职业责任伦理、司法技能培训、司法职业身份保障、司法职业升迁机制,转型期改革司法制度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与三项基本制度,一个基本原则是坚持渐进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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