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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5年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docx
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73号历山名郡B-309电话:0531真:0531EIJINGHUICHENG(JINAN)LAWFIRM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于2010年10月26日以中市协会(2010)136号文件正式接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正式成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本所依法具备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简称业务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高速集团”)委托,作为发行人发行2015年度第九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融”)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1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1、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一、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1.发行人系依照法律程序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发行人目前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000018011482)。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山东高速大厦,注册资本为200.56亿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亮,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包括:高等级公路、桥梁、铁路、港口、机场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的综合开发、经营;高等级公路的建设、收费;土木工程及通讯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以上须凭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许可范围内的广告业务。2、发行人系为非金融企业。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其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3、发行人系交易商协会会员3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业务指引》第三条之规定,发行人应依据《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以中市协注【2011】20号接收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4、发行人的历史沿革4.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前身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山东省济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山东省公路管理局和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四家出资18,000万元于1997年7月2日设立。4.21999年6月3日,经山东省政府鲁政字[1999]136号《关于同意成立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并经1999年7月1日召开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6月24日,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统计局以鲁经贸企字[2002]409号文确认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为特大型企业。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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