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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问责的理论与实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
学号 BNJ100900042 姓 名 汪启军
学院 远程教育学院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摘要 6
一. 行政问责制概述 7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现状 7
(一)问责方式的转变 7
(二)问责主体的转变 7
(三)问责对象的转变 8
(四)问责范围的转变 8
三.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8
(一)问责主体缺失 8
(二)问责标准和权责界限不明确 9
(三)理论和法律支持不足,问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9
(四)行政问责任的执行力度不足 10
(五)行政问责的意识淡薄,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匮乏性 10
(六)本位主义思想严重 10
四. 西方国家的特色问责制度 10
(一)西方国家的特色问责制度对我国行政问责的启示 11
五.如何完善和改进行政问责制 11
(一)建立多元化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 11
(二)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12
(三)加大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 13
(四)更新行政观念,树立责任行政意识 13
(五)加强反腐倡廉的的社会风气,加强媒体、网络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加强法律对犯罪的公职人员的处罚力度 14
(六)继续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改进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 14
结 论 15
参考文献 16
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
2003年以来,中国行政问责制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问责的方式、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问责方式的转变
问责方式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过去,发生事故或案件后,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追究到什么程度,随意性较大。追究“直接责任”为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追究一把手领导责任的就更少。2004年4月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引咎辞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官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
(二)问责主体的转变
问责主体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过去,行政问责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问责的主体一般为政府系统内部的上级机关,人们称之为“同体问责”。近几年来,在行政问责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实践的基础上,各地开始就行政问责主体进行规范,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拓展问责主体。例如,江苏泰州颁布的《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行政首长、监督管理机关、上级机关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也都可以提起问责。这表明行政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已上升到制度层面,同体问责逐渐向异体问责拓展。
(三)问责对象的转变
问责对象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转变,长期以来,中国只注重对在公务活动中有过错并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官员实施惩处,而对“庸官”往往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致使他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2004年,浙江实施《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庸官问责制”。《办法》规定全省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的都将被问责。
(四)问责范围的转变
问责范围从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向各领域各部门推进,近年来行政问责的范围不断拓宽,除了生产事故多发部门外,公共服务领域、公共决策领域、行政执法领域的诸多事件都被划定在可问责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外,党群组织、公检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也被纳入问责的视野。
三.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等实施条例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和施行,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依据。然而,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一套法律体系,在行政问责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问责程序不健全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其问责主体是上级或同级党委或上级行政机关;异体问责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行政问责的监督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从近几年我国发生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事件、中石油川东特大井喷事件以及北京市密云县特大踩踏伤亡事故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来看,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虽然我国现行的“以上问下”的同体问责方式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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