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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doc
附件:
长沙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
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水务局是加价水费收取及支配的主管部门、长沙市财政局负责加价水费收取后的监管、市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加价水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供水企业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长沙市城区(不含望城区)。
第四条 凡已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由供水企业直接负责抄收。
未能实现“一户一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户由物业公司或者用水管理人在供水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并将实行情况按月上报市用水管理机构。
第五条 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条 阶梯式水价按居民每户实际人口数,实行“以户为主,辅之以人”的办法实行。
具体实施方式为: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每户每月15立方米以下
(含15立方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级 每户每月15-22立方米
(含22立方米)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每户每月22立方米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每人每月用水4立方米
(含4立方米)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第二级 每人每月用水4-5立方米
(含5立方米)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每人每月用水5立方米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注: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第七条 居住人口4口之家及以下的用户不需要办理手续,城市供水计费系统自动生成。
居住人口为5口及以上的居民户、集体宿舍、出租屋,需到供水企业下属对外营业网点前台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证明文件:居民户须带居民户口簿或社区居委会证明;集体宿舍用户须带暂住证(或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出租户须带暂住证和社区居委会证明。
对居住人口超过4人但未申报的用户,自动视为4口及以下之家。
第八条 住户人口核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年度内若用水人数增减,用户应主动告知,并办理人员增减相关手续。供水企业有权核查用户用水人口变化情况,并根据核查后的结果调整其阶梯式水量基数。
第九条 住户人数4口以上的用户应在核定周期后的规定时间到供水企业营业厅办理复检手续。核定结果只作调整下一抄表周期用水量基数的依据,不作补交或退还已收水费之用。
第十条 实行阶梯式水价的采取“月定额+补差”方式收取水费。即根据核定的每月用水量及抄表周期天数计算该用水户每次抄表的水量。
第十一条 低保户减免水量不纳入阶梯式水量计算之内,即阶梯式水量基数是在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剔除低保减免水量后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的用水计划指标的制定、调整、确定要严格按照《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次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的有效期为一年,实行按年核定,按月考核。在年中符合《长沙市用水计划指标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调整结果只作调整下一抄表周期用水量计划指标的依据,不作补交或退还已收水费之用。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在计量存在严重内漏的情况下,应当按《长沙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要求,报告市用水管理机构同意,并在供水企业登记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在水平衡测试期间,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三个月后,视为正常的用水对象对待。
第十五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具体计收办法:
级数 水量基数 价格 第一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二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第三级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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