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参考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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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参考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 (2002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西交人[2002]10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教育全校教职工(本办法所指教职工为西安交通大学在编在册教职工,下同)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准则,爱岗敬业,切实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规章、制度以及西安交通大学规章、制度;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名利;   (五)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挥霍公款,浪费国家和学校资财;   (七)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学校和教职工关系;   (八)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   (九)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在追究责任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时,应当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处分   第五条 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七种: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职;   (五) 撤职;   (六) 开除留用察看;   (七) 开除。   其中: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第六条 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及其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一般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6个月以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干部和相当职务的干部)的违纪处理由校监察处负责,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员、工人等的违纪处理由校人事处负责。   第九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教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学院、处、部)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校领导报告,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此后在最多不超过6个月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当事人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如在6个月期限内仍未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的,应追究领导的失职行为;   调查报告应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建议应做到定性准确、建议恰当;   (二)机关工作办公室、直属单位工作办公室、产业集团、后勤产业集团(产业集团和后勤产业集团在改制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改制后另文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并提出对所属单位教职工的违纪处理意见;   (三)违纪教职工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分别上报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后,由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召开有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处务扩大会议,讨论处分决定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行政纪律处分建议书;   (四)对违纪的正、副处级行政干部提出行政纪律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出对违纪的科级行政干部和教职工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校监察处和校人事处决定给予违纪的科级行政干部和教职工撤职及其以下的行政纪律处分;   (五)校长办公会议若对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提交的行政纪律处分建议认为不恰当,应做出批示,退回校监察处或校人事处处务扩大会议重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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