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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拉关于法的分类的思想。
(一)永恒法
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
(二)自然法
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三)人法
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四)神法
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的训诫。
阿奎拉的法律分类理论是他的神权政治思想在法学中的反映。这四种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以永恒法为首的完整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体现上帝意志的永恒法高高在上;自然法从古希腊罗马的崇高地位降为永恒法的从属;而人法的地位就更低了。神法居于一种特殊地位。它来源于上帝的启示,补充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和缺陷,它的地位显然要比自然法和人法优越得多。他对自然法的降位成就了他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也凸显了他的永恒法理论。
历史法学派的特点、历史地位
特点:(1)理论特色: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的面目登上历史舞台。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尖锐对立。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倾向于认为,只要求助于人类的理性,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历史法学派则强调非理性、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从理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基本原则无处不在,无时不同。而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
(2)从方法论来看,历史法学派继承和吸收了前人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成果和思维倾向,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
(3)在学术倾向上,也许是刺激历史兴趣复兴的最重要的因素。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占领了德国各大学,促成爱好古代法律,研究德意志法的历史文献与历史发展的嗜好,学者们认为这种历史兴趣构成了19世纪法理学的特点。
历史地位:此学派研究取得的观点与方法对后世社会法学和概念法学均有直接影响:为概念理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理论基础,对社会法学,历史法学的研究打破了把法律看成一个封闭体系的成规,“法律目的说”使后世的社会法学家认识到法律的目的决定法律的生长方向。
上编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 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古希腊法律学说中表述最完整的,他的“法治论”也成为后世“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法治定义。他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是良法之治。而衡量良法有三个标准:其一是法律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其二是法律能促成合于善德和正义的宪政政体建立,谋求股价的长治久安和整体和谐,其三是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
其次是法治价值。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没有情绪影响的;法治是众人之治;贤能之人,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其三是法治途径。从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环节论证了两份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才能实现法治。
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对法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大体从道德和实证两个角度阐述法的含义,既继承了古希腊自然法学思想中将法视为理性、自然的观念,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化出注重功能的法的定义;
2、给法学下了定义,这是法学一词第一次被明确的定义,对后世西方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3、法的分类理论也是罗马法学家的重要贡献之一,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成为大陆法系法的分类的基础,其他的分类如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也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4、罗马法学家还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以此来更新理论知识,使其能更好的指导法律实践,解决实践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对法的渊源问题的研究起到很大的作用。
四、注释法学派早期和晚期的差别:
首先说明一下注释法学派的定义。其次再说差异。
研究方法:早期注释法学派主要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其方法一般是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和文法学推理,以从学术上重视古代罗马法律经典的原貌;2、研究态度:早期注释法学派重视的是如何让《国法大全》本身让人们理解,而晚期注释法学派研究态度趋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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