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参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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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参考管理制度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及时足额收回,保障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是指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三条 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批准,各公司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擅自购买任何种类的有价证券,严禁将公款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和房地产市场; (二)不得擅自从任何金融机构取得任何形式的借款。己到期的借款,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批准,不得续借; (三)不得擅自开展对外资金拆借业务,包括对外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资金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对公司的资金运转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起草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板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公司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现金收支管理、银行存款收支管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管理等。 第六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权限规定。 第三章 岗位分工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财务部门应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 出纳人员负责企业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工作。相关规定如下: 1、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压现金; 2、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3、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4、积极配合会计人员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5、现金收付和保管业务只能由经财务部门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办理; 6、货币资金收支较多的单位,出纳员应将每天收到和支出的现金登记现金出纳备查簿,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总分类账由财务部门其他授权人员编制和登记; 7、货币收支较少的单位,出纳员可登记现金日记账但不得登记现金总分类账。 第九条 会计人员负责收、付款原始凭证的复核,收、付款记账凭证的编制,总分类账的登记,明细分类账的登记,会计账目的稽核等工作。相关规定如下: 1、总账和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应由不同人登记; 2、办理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人员不应负责调节银行账务; 3、负责应收款项的会计和负责应付账款的会计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4、负责调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会计与负责登记银行存款账、现金日记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会计相分离。 第十条 现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同出纳员、记账员、支票保管员等相分离。 第十一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款项支付业务时,必须经过相互独立的制单、复核和操作手续。 第十三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章 授权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授权审批分为:物资采购付款、工程项目付款、专项资金付款、预付款项、下属单位借款、个人借款、费用报账付款、工资薪酬、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税费支付及其他等资金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资金审批权限划分: (一)物资采购付款 1、生产企业 单笔付款金额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报集团公司审批。 2、贸易企业 单笔付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工程项目付款 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专项资金付款 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预付款项 1、生产企业 单笔付款金额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报集团公司审批。 2、贸易企业 单笔付款金额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下属单位借款 单笔付款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个人借款 单笔付款金额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报集团公司审批。员工就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借款。 (七)费用报账付款 单笔付款金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报集团公司审批。 (八)工资薪酬 报集团公司审批。 (九)对外投资 报集团公司审批。 (十)对外捐赠 报集团公司审批:单项捐赠项目超过50万元的;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或超过上年净利润的10%;向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机构、部门或个人进行的捐赠。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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