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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参考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
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置,在上级中心支公司管理下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
第六条 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七条 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
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
第八条 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
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3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pos机刷卡支付。
第九条 省公司及各中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和检查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各中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及直接责任部门。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规律性。
第十一条 严禁从公司外部拆入、借入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 严禁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划拨、调剂资金。
第十三条 各中支机构应以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制度。
第十四条 省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责是:
(一)严格落实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规定,并结合当地监管情况和自身管理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根据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账户操作行为、控制账户数量、确保账户使用安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做好账户开立、撤销的报备工作。
(三)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上划收入类资金,确保辖内收入类资金的定向、单一、快速、安全流动。
(四)定期汇总分支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在保证辖内分支机构费用正常支出和业务给付的同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支出合规、账户资金头寸水平合理。
(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对辖内分支机构网银开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六)对辖内资金供需、结余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保证资金收支的计划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按要求开设网上银行,切实做好账户、资金管理,确保账户使用合规安全、资金头寸控制合理、资金收支流程规范、资金账目日清日结。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分类
分支机构的人民币账户按性质可分为四类,即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费用账户和其他账户。上述四类账户均有严格指定的用途,严禁混淆使用。
第十七条 收入类账户包括传统业务收入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其中,传统业务收入账户可分为一般业务收入账户和代理业务收入账户(必须签订代理业务协议)。
(一)代理业务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协议银行代理的非投资型业务保费收入以及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除此以外公司收到的任何资金(包括其他渠道的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资金、营业外收入资金、其他资金等)须存入一般业务收入账户。
(二)公司开展投资型业务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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