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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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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加快全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积极推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1、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教育投入不足,以公办为主的教育在数量和质量上,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多样化需求,优质教育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不仅在数量上是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而且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区民办教育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无论数量、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效益,与省内外相比差距较大。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投入、扩大教育资源、拓展教育供给方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意义。 3、认真执行民办教育“一法两条例”,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根据我区教育发展的实际,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区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重点举办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大幅度提高民办教育在我区教育事业中的比重,加快形成公、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制定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5、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明确对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机关,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民办教育的发展有人服务、民办教育的规范有人管理。其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民办学校的选址、规划、征地、设计、银行贷款、招聘教师、招收学生等方面给予正确引导和积极的支持。 6、建立对民办教育评估、奖励制度,对在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对教育工作考核、评估的范围,同布置、同检查;要分类指导,积极帮助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7、地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各县(市)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基本建设贷款贴息,以及对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等。 8、各商业银行应按省政府关于民办学校贷款的优惠政策,本着积极扶持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支持。 9、各级政府应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企业社会财团对民办学校进行贷款担保。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厂房、场地、设备、设施等),以低价租赁、无偿或有偿转让等方式,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帮助其解决办学场地、校舍等方面的问题。鼓励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转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或者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 10、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受同样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费的征收或减免,按省政府关于民办教育税费免征政策办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公办教育资源的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2、产权明晰。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投入(含贷款)和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按举办者投入、接受捐赠、国有资助等各方面所占的比例分别归举办者、学校和国家所有。 举办者同时是办学者的,其在学校管理方面的突出成效、知识产权、品牌等无形资产可作为个人投入列为学校资产,但占学校资产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 13、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和管理人才,有关部门应根据本人意愿,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障等手续。 14、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并按民办学校承担的义务教育学生数量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15、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自主选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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