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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日本义务教育法规的文化特征.
日本义务教育法规的文化特征与启示
【摘要】
教育总是与社会、文化、历史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任何国家都不例外。我国有着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其中“科举制度”对人们教育观念的影响最为深刻。长达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把我国社会划分为知识官僚与普通民众两个截然对立的阶层。千余年来的科举制度也是滋生“官本位”体制的温床。这种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潮,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建设,极端有害。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是消除官本位的有效手段。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研究日本义务教育法规的文化特征,借鉴日本法规建设的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我国教育法规建设不仅具有现实意义,也有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 义务教育 文化特征 经费保障 法规体系
一、日本“教育法”的特征
日本把“教育法” 视为现代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研究有关教育的法现象,探讨其作为法律的固有性和体系性的历史并不悠久,开始于1950年代后期[1] 。对“教育法”概念的认识,也经历了由浅到深的发展过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曾经把教育视为国家行政作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教育法”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教育行政法” 学说。这种学说主张,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下,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命令,也都有必要基于一定的法理来进行说明和解释。当时许多书刊对教育法律、法规、命令的解释,均基于一般行政法的法理论。(2)“教育关系法规”学说。二战后,伴随着“日本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整个社会均希望教育按照其自身规律发展。而教育行政和教育法规,应当侧重于对教育设施和教育条件的整备上。使教育与教育行政相脱离的这种教育法规学说,到1950年代后期,愈发明显。(3)“教育法固有法”学说。与上述两种学说相抗衡,重视“教育法”的固有性,强调“教育法”的体系特征,称之为“教育法固有法”。虽然,教育法与传统的公法、私法或者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领域有着重复的部分,但是作为规划和制定教育制度的教育法,有超越原来法分类上的特殊性。在日本教育法学界,主张这种学说最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兼子仁教授。他强调:“作为现行法的教育法,有其教育制度中特有的法理论体系,这种法理论由其特有的系统性的法理论构成”[2] 。关于“教育法”的特征,也有其他学说。比如,永井宪一教授,把教育法分类为(1)教育行政法说;(2)教育特殊法说;(3)教育人权法说。其中,(1)把“教育行政法说与教育关系法说”,进行归类合并称之为教育行政法说。(2)与教育固有法说,基本相同。不过,对原来的教育行政法学的方法论,提出了批评性的意见。(3)“教育人权法说”是永井宪一教授提出的独自学术见解。他强调教育法是保障“教育基本权(教育人权)的法律体系”[3] 。
二、日本义务教育法的体系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4]。
日本虽然没有单独命名为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但是,与义务教育相关的法规却很多,有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其法规体系,具有系统性、完整性、量化性、均衡发展性等基本特征,值得我国在发展和普及义务教育过程中,认真研究和借鉴。
日本义务教育的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法规构成:“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人口稀少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学校给食法”,“义务教育诸学校教科书鉴定基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年级编制及教师编制法”,“义务教育教职员工资待遇特别措施法”,“市町村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市町村立学校职员工资负担法”,“市町村立小学校教育费国库补助法”,“儿童福利法”,“儿童权利宣言”,“学校保健法”,“学校图书馆法”,“确保学校设施的政令”,“确保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人才特别措施法”,“学校教育法”,“就学困难儿童学生就学奖励国家援助法”,“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等。
这些法规,分别从不同侧面对义务教育的内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本稿侧重对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文化特征进行研究。
三、义务教育经费的法规保障
(一)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
本法律于1952年8月8日(昭和27年8月8日)制定,于1994年3月31日进行了最终修订[5]。
1.本法制定的历史背景
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是教育财政的基本课题。同时,义务教育经费也是地方财政所负担的最大费用项目。所以,国家与地方如何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早在日本开始实施义务教育时,就已经成了一个重要悬案。义务教育费,自18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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