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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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太原市警官职业学院(培训民警) 2014年12月15日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被告人、法人被害人以及证人。 2.从人权保障的客体来说,应指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既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程序性权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以外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一般指人身、人格、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也包括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被害人参加诉讼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控告权、参加调查、辩论权、申诉权。以及被司法机关和人员非法侵犯的其它涉嫌公民的权利。 3.从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来说,一是保障国家惩罚犯罪的活动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进行。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侦讯、起诉、审判必须依法办事,不得非法侵犯被告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能及时得到纠正。二是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被犯罪侵害的人伸张正义。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法得到补偿。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法制、实现对全社会人权保障的目的。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应当说,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都可能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因此,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应当是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人。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国家公诉机关追究犯罪的活动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大都处于协助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地位,其人权遭到非法侵犯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重心的个体人权,内容是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并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有可能基于特定的事而被卷入刑事诉讼,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司法机关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此意义上说,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根据《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人权性法律文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的基本人权主要有:1.人身自由的权利。2.不得被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权利以及应当排除由酷刑逼迫作出陈述的证据效力的权利。3.尽快接收独立的法庭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4.被无罪推定的权利。5.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被告人应有沉默权。6.自我辩护权和律师协助权。7.要求法院保障对其有利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的权利。8.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9.上诉的权利。10.错案赔偿的权利。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国际上公认的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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