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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
[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也对当地的消费者直接销售。按照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每年到工厂以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 000斤。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2002年初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斤4元,经销部再以每斤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粮食白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从价税率为25%,同时按每斤0.5元计征消费税。假设当地消费者的购买水平不变,则按同期水平计算:
不设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 000×5×25%+50 000×0.5=62 500+25 000=87 500(元)
设立经销部时应纳消费税=50 000×4×25%+50 000×0.5=50 000×25 000=75 000(元)
通过这项筹划,企业降低消费税额为12 500元。但是,企业在进行筹划时要注意这样的问题,单独设立经销部减少了消费税的缴纳,但是消费税属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销售税金。
转让定价,又叫“转移价格”或“划拨价格”,是公司集团内部或利益关联方之间为了实现其整体战略目标,有效协调集团内各个单位之间或利益关联方之间的关系,谋求整体最大限度的利润而实现的一种交易定价。它一般只会发生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但也不排除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互相勾结进行此类交易的可能。(《纳税筹划》,贺志东著,EMBA教材,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正常价 正常价
母公司(高税地)
进货方 销货方
图1 一般模式
母公司(高税地)
高 低
价 价
进货方 销货方
正常价 正常价
子公司(低税地)
图2 转让定价模式
二、转让定价的动机
(一)税务动机
(二)非税务动机
影响在华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因素
影响转让定价的因素 平均重要因素
纳税服从 2.12
中国的市场份额 2.64
与政府的良好关系 2.64
所得税率的差异 2.70
在中国的经营竞争力 2.77
转让定价争议最小化 2.77
业绩评判 2.89
经营独立性 2.92
当地合作者的利益 2.98
中国的通货膨胀 3.02
外汇管制 3.02
关税最小化 3.03
人民币贬值 3.03
中国政局的稳定性 3.45
维持足够的现金流以保证中国的经营 3.56
在当地融资的需求 3.62
价格管制 3.67
利润汇回的限制 3.75
对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支付的限制 4.08
被没收和国有化的风险 4.31
2.12
资料来源:Chan和Chow,1998.
注:平均重要程度数值的意义为:1——非常重要,2——很重要,3——比较重要,4——不太重要,5——根本不重要。
三、转让定价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货物购销
1、通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购销价格的“高进低出”来影响关联企业的产品成本。
2、母公司利用掌握的国际营销网络操纵子公司产品的销路,压低或提高对子公司产品的收购价格。在利用子公司系统的销售机构推售母公司产品时,则可以通过提高或压低佣金回扣支付的形式,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3、在货物购销过程中,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4.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为制造呆账、坏账损失赔偿等,以此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
5.在公司集团内部转让交易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压低子公司的工缴费。
(二)贷款往来
(三)劳务的提供
(四)无形财产的使用与转让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
四、转让定价的限制因素
五、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以及关联企业的认定
(一)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作了原则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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