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在校大学生认定为劳动关系)
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确认劳动关系)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8)白民一初字第111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郭福林。 委托代理人:顾鲁宁。 被告(上诉人):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华。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王璐。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夏雷;代理审判员:郝立春、王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郭某诉称 原告系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原告郭某至被告益丰公司处进行求职登记,经被告益丰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10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3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8年7月,被告益丰公司以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为由,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以原告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仲裁活动。原告郭某对此不服,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2)被告益丰公司辩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在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亦充分说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同时,原告郭某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被告益丰公司在招聘简章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录用条件是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而原告郭某2008年7月方毕业,其签约时并不具备被告益丰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实习合同,原、被告之间所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2.—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系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点)药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原告郭某向被告益丰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被告益丰公司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为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原告郭某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3年,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07年10月30至起2007年12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原告郭某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收入不少于9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2008年7月21日,被告益丰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原告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以原告郭某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学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被告益丰公司与原告郭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被告益丰公司诉原告郭某的仲裁活动,并于2008年8月27日送达了仲裁决定书。原告郭某对此不服,于2008年9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另查明,被告益丰公司原名江苏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2008年7月21日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下分局核准更名为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求职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仲裁申诉书、仲裁决定书、招聘简章、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证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