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超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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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超重点

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卫生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力、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卫生法的含义:1、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5、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指卫生法在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从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出发,主要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卫生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个体行为;社会作用:公共管理作用。 卫生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卫生法的渊源: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其他卫生法渊源 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卫生守法、卫生执法 、卫生司法 、卫生法律监督 卫生法的效力: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1.一般规则:①宪法至上。②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③同位阶,同等法律效力。④下位阶法与上位阶法冲突无效。 2.特殊规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②新法优于旧法。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③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④有关机关裁决。 卫生法律责任: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分别是 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 (4)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有损害事实。 (2)有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1)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刑法所保护,如公共卫生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组织。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故意或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等)。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的概念: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功能:制约、规范、预防、促进 卫生监督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 卫生监督的分类:1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2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羁束卫生监督的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法律、法规设定的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依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在法定期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2遵守法定程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4 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 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1依据组织规则设立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3权利和职责的统一4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1.明确的法律关系:与相对人“管与被管”2.法定的监督权力:授权,不得越权3.垄断的监督资格:监督主体单一性和对监督权的垄断性4.独立的监督活动:独立完成;划清上下级责权关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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